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办法
时间:2019-12-17 作者:招生就业处 来源:招生就业处 今日浏览:2 历史浏览:1618

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管理,及时妥善处置招

生考试申诉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指考试成绩直接用

于考生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及经教育 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有关专业的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专指对我校开展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所涉及

专项测试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进行仲裁。

第二章 申诉和仲裁范围

第四条 申诉人指考生或考生委托的监护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依法依

规按信访程序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不得损害我校以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诉和仲裁范围为由我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中涉及的考试成绩、公示的合格名单。

第三章 申诉时限

第七条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结束成绩公布后提出


 

 

 

申诉申请。

第八条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现场公布考试成绩的,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 须当场提出申诉申请。考生一旦签名确认考试成绩,视为对成绩 无异议。此后不得再提出申诉申请。

(二在网上提供考试成绩查询、仅在网上公布考试成绩的,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自提供考试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 对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或公布的合格名单,考生若

有异议,自公示或公布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条 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绩公布、合格名单公示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超过规定申诉时间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方式

第十二条 现场申诉。申诉人按要求填写《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申诉申请表》(见附件,申诉申请表上须申诉人亲笔签名,并摁指模,现场交考务办公室。

第十三条 书信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申诉申请表》(见附件,申诉申请表上须申诉人亲笔签名,并摁指模,寄送至我校招生就业处招生科。地址:广西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 175 号,邮政编码 530001。

第十四条 传真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申诉申请表》(见附件,申诉申请表上须申诉人亲


 

 

 

笔签名,并摁指模,传真至我校招生就业处,传真电话(0771) 3903928。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南宁师范大学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申诉申请表》(见附件,申诉申请表上须申诉 亲 笔 签 名 , 并 摁 指 模 , 扫 描 后 发 至 电 子 邮 箱2860280119@qq.com

第十六条 为及时处理申诉者的申诉申请,请在申诉申请表传

真、寄送、电子邮件发送当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我校招生就业处, 电话(0771)3903928。

第五章 仲裁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仲裁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下,负责处理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争议和申诉问题。仲裁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接收整理申诉请 求,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是否启动仲裁程序,向申诉人反馈 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仲裁小组一般由 5 人组成,仲裁小组成员由学校

聘请艺术、体育、教育等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六章 仲裁或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属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专项测试有异议的,申诉者须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仲裁小组根据申诉事由,依据相关规定,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就申诉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 属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对考生本人成绩、公示的合格名单有异议的,原则上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诉


 

 

 

申请。仲裁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诉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坚持公平 公正客观原则,对申诉者的成绩、合格名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仲裁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

以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将仲裁结果、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限时间以信件寄送邮戳,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申诉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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